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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宋 第二百六十章 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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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而言之,中国的科举制度仅仅是在西社会将以实力来选拔官员,官制度的呼之欲出的时候对其产生了影响,给只提供了一个成功的典范。

    这虽然影响是很大,但是也有局限性。

    西官制度的形成,者们一直认为是受了中国科举制度,这一跨时代的壮举的影响。

    中外者都承认,中国古代官制度体系完整,内容丰富,规范详备,因此,它对中国古代社会起到过巨大的作用。

    中国古代官制度堪称中国古代法律化中的一枝奇葩。

    中国的科举制度是当初西特别是英国制定类似制度的蓝。

    并且对其形成确立和发展都产生了极大影响,并以其合理性,将继续为人们所借鉴。

    所以结论的话,咱们可以反思一下,当然,对照现代官制的实践,要挑科举制的毛病也是轻而易举的。

    诸如考试内容的陈腐、参考资格与考试规则等面用现代眼光看也并非绝对公平。

    但是如果不以现代明标准苛求前人,则应当在前近代世界上的确难以找到一种政治人材选拔式其“公正”性与效率能超过我国科举制度的成熟期。

    而且成熟期科举制度在严肃科场纪律、实行规范竞争面的确是我们现行的考试制度所不能及的。

    以考试选拔人材,从技术上讲无可非议。

    纵使它不应成为唯一的选拔式,也至少应当是选拔式之一或者是主要式。

    起码在入仕之际并无政绩民望可考的情况下,选拔依据在逻辑上不外乎三者即知识性考试,身份门第、出身与其他先天性等级以及个人与机构的随机性荐举。

    而考试比论身份“公平”,比荐举“客观”。

    现代官制度中的考试制与我国历史上从察举向科举的过渡,与其是谁了谁,不如两者都更多地是基于这种人类价值基础上的常识与逻辑。

    中国的科举制度是当初西特别是英国制定类似制度的蓝。

    尽管现在的舆论倡导我们借鉴习西的官制度。

    但总体来,正如威廉杜兰所的,中国的科举制度不愧为中国的第五大发明。

    在这科举制度废除1周年纪念之际,可能大家都听到很多“不要为科举制度招魂”的声音,对科举制度的贬斥。

    我们对于中国古代的科举制度一味地嘲讽和批判,而应在了解的基础上再作分析。

    受过严格的中国传统化熏陶的孙中山先生到是很理智的看待科举的问题。

    他特别指出“把中国的考试制度继承下来”。

    当时间过去一个世纪之后,冷静代替了激愤,理智代替了情绪,我们对待科举,不应再从实用观点和历史观点看待同一个问题,结果是不一样的,一边视如弃履,另一边归为化。

    它不愧为是中华民族的又一伟大的创新和实践,作为一种人才选拔的机制,他所倡导的公平公正公开仍然是当今社会所寻求的。

    作为一种促进社会阶层流动的机制,它仍然是“知识改变命运”这一阐述的最恰当诠释;作为稳定社会民生和心理的利器,它的确发挥很好的效力。

    像是现在热门的高考,研究生考试,公务员考试,都可以看到古代科举制度的影子。

    不仅仅因为我们传承与此,还有他身所具有的合理性。

    习惯了关注科举考试的中国人,自然也会继续热衷于关注这些考试,不管是作为科举的替代品,还是作为国范围内选拔优秀人才的一种公平合理的机制,或者,就老百姓最关心的层面来,知识可以改变命运,甚至是一次考试就可以。

    如果有什么缺陷和问题,应该是在其内容上有待革新和完善。

    试想我们这些经历了高考走入中国最优秀的大的子们,正是在通过这样的考试证明了自己的思维能力可以承受这样强度的高等教育,并且当之无愧的走了进来。

    正如千年来无数读书人走过的路一样。

    一个经典的论断,不管正确与否,都是值得我们深思的国家应该由英阶层来统治,不是吗?

    毕竟科举制度作为中国封建社会选拔官吏的主要途径,自唐武德四年61年创立,至清光绪三十二年16年废止,在我国历史上共存续13多年。

    在此期间,科举考试成为一种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的考试制度。

    举制度作为朝廷选拔官员的主要手段,在巩固统治、安定社会、维护统一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作为封建社会成熟时期出现的选拔法,科举考试与封建时代的社会经济化发展步骤是一致和适应的,是上层建筑的一种体现形式,因此对其历史作用不能抹杀。

    首先,科举制度使统治基础下移,真正做到了“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

    知识分子的特权地位,虽然有部分是依靠财富获取的,但更多的是通过科举获取功名而形成的。

    因此,大量出身低微贫寒的士子,可以通过科举使人以及家庭的社会地位晋升。

    科举提供了一条在最大可能的范围内选拔人才的途径,也为社会下层分子提供了一条上进的途径,使社会不断进行阶级的对流,对巩固地主阶级封建统治、稳定政治和社会产生了积极作用。

    其次,科举选士制度的确立、健与完善,促进了中国古代官队伍的建立和世界上最早、最完善的官政治的形成。

    再次,科举考试制度,严格奉行“三公”原则,即“公开考试”、“公平竞争”和“公正录取”。

    这是中国人才选拔式长期演变的结果,它不仅是中国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世界明的一部分。

    科举取士确是封建时代所采取的最公平的人才竞争机制,是选官任能的最佳形式和途径,保证了封建国家的政治需要。

    正因为如此,早期以传教士为主的西人士来华后都对科举制度大加褒赏,向西予以介绍,并希望为西所采用。

    18世纪前后的西有识之士极力推崇中国的科举考试和官政治,并在此后相继仿效中国的办法,推行了官考试制度。

    至于科举制在西的传播过程,在西人中,到底谁最早提到了中国的科举制呢?

    根据美国者邓嗣禹在143年哈佛亚洲研究报上的法,关于中国科举制的最早记载见于加斯帕德达克鲁兹的著述。

    他曾于1548年航抵印度,1556年明嘉靖三十五年前往中国;是到中国的第一个传教士。

    156年他回到葡萄牙,156至157年间,他用葡萄牙写作的游记手稿在威尼斯以意大利首次出版。

    威尼斯将其译为英,以“来自中国行省的报告”为题,收入里查德艾登的印度群岛及其他国家旅行他们效忠皇记一书。

    克鲁兹在中中国官员们“必须有那项功名或头衔上,不避危难。他们奉行而优则仕。”

    中还简要地提到了硕士、博士的情况。

    而另一种法是,尚在克鲁兹之前,就至少有两位葡萄牙人或多或少地提到了中国的科举取士。

    而这两位葡萄牙人,竟然曾经是中国监狱的囚犯,一个叫维埃拉rr,另一个是盖略特伯来拉,他们都是葡萄牙人。

    维埃拉是一支由费尔隆伯列士德安德拉吉率领的葡萄牙舰队的成员,1517年到广州,在粤停留三年后赴京,因葡萄牙人不懂得为皇帝举哀期间明武宗朱厚照在151年即正德十六年去世暂停海外交易的中国规矩,151年月被送到广州拘捕,154年明嘉靖三年从广州监牢中维埃拉rr发出信函回国。

    他在信中就中国的外交、社会关系、吏制等发表了不少看法,其中到中国的法官都是来自人士,“获得一种位的每位人士,起初做做官,以后再升任到高级职务上”。

    盖略特伯来拉154年明嘉靖二十八年被中国海防军俘获,他虽不是当年葡俘中惟一写出自身经历的人,但他有关科举制的叙述可以是最详尽的一个,这在其著作南明行记中有所体现。

    据他所,察院要审讯囚犯和授予衔。

    察院年年巡视,被选拔来充任要职的人则每三年会聚一次,在为他们准备的大堂里受到考试。

    向他们提出许多问题,如回答合格,够得到衔,测验通过后,要为那些得到衔的人举行隆重仪式,经常要共同盛宴庆祝。

    更令人惊讶的是,当这位葡萄牙囚犯知道了中国考生是在严密监视的条件下进行考试时,也戏称中国应试者为“囚犯”,将他们等待金榜题名的人生得意之际,则称为“等待判决”。

    而且,他还发现同牢的中国“难友”中,竟有因考试落榜而蹲监狱者。

    对科举制度记载更为详细的、对西影响更大的是圣奥斯丁会修士儒安贡查列斯德门多萨编写整理的著作。

    门多萨的著作首次于1585年明万历十三年在罗马出版,目前在中国的中译名为中华大帝国史。

    门多萨的中华大帝国史中除了介绍了科举的竞争性,还介绍了如何授予位,以及是如何庆贺的,对中国的科举极具赞美之意,他写道“在当今世界上为人所知的国家中,这个庞大的王国是治理最佳的一个。”

    但应该门多萨对中国事物具有一种近乎于不切实际的信心与心有灵犀的理解力。

    他在零乱的资料中敏锐地发现中国教育与统治制度之间的关系和中国明对知识特有的尊重。

    在那里只有饱博闻的人通过国家考试才能成为官吏参与管理政府事务,任何一个人在识上的努力都可以使他进入社会上层,这就意味着一种平等与竞争的健康的社会机制。

    这一发现对16世纪末西封建等级社会是一大震惊,同时也预示着以后一个多世纪里西对中国科举与官制度的利用。

    二西传教士笔下的中国古代科举制度随着西传教士尤其是耶稣会会主一批批前往中国,他们在中国传播西科,同时又向自己的国家介绍中国的哲和许多奇闻轶事,其中也包括科举制度。

    在这些耶稣会会士中,最有名的是意大利人利玛窦。

    利玛窦在明朝末年以传教士身份来到中国,自明万历九年公元15年至明万历三十七年公元16年在中国生活了8年,并被任命为帝国政府的高级官员,他在书信集中,有不少关于科考的记载。

    例如在157年月日的一封长信中,利玛窦应一位神父的要求,介绍了当月在南昌举行的乡试情况。

    他现在我就开始介绍中国科举,也希望您把这种制度介绍给您目前服务的公侯,要他们知道这在中国与意大利各邦所推行的有多大的区别在管理、政治与秩序等面,中国的确超过其他民族。

    利玛窦作为在中国度过了后半生的耶稣会传教士,晚年时他于161年5月去世以十分赞赏的态度高度评价了中国科举选士制度形成的官政治,他认为。

    “标志着与西的一大差别而值得注意的另一重大事实是他们国都是由知识阶层,即一般称为哲家指儒生知识分子的人来治理的,井然有序地管理整个国家的责任完交付他们来掌理”利玛窦中国札记第1卷第6章。

    利玛窦这段话表达了两层意思一是他认为中国当时的官政治优于当时的西;二是间接地评价了科举取士制度。

    利玛窦的中国札记中甚至将府试的日期都能写得清清楚楚,他对中国的考场贡院的描写更是极为详尽,将单间大、构造都描绘得如此细致,甚至注意到了单间有防止考试舞弊的功能“在每个大城市都有一座专门为这一考试而修建的宽阔无比的宫殿,四周围以高墙。

    考场17、18世纪,随着一批批来华传教士的宣传和媒介作用,中国已在西国家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作为中国传统化的华之一的科举制已为西化输进新鲜的血液,而中国的科举制度已被当时的欧洲各国广为赞誉。

    许多人认为中国的科举制首先对法、德两国发生了深刻的作用,而且可能最早受到中国科举制影响的是德国。

    的确,中国与欧洲尤其是与法国之间,从17世纪末开始,出现了长达一百多年极不寻常的以西效法中国为其显著特征的化交流史。

    从伏尔泰的诗歌和其他作品中,我们知道他是中国明最真诚而热切的崇拜者,是所有的“爱慕中国”者中最狂热的一位者。

    伏尔泰认为,中国自平民选择优秀人才为政府服务的法很值得欧洲各国模仿。

    对中国明始终加以赞扬的伏尔泰,对中国的科举制度也赞不绝口,不过需要明,伏尔泰之所以如此强烈的美化中国科举制,其目的是利用中国来攻击法国封建王朝的专横。

    一般而言,孟德斯鸠对中国是持批判态度的,但他却用中国的科举取士谴责法国的以财富买官。

    孟德斯鸠读过不少欧洲汉著作和中国典籍的译作。

    他从他的中国朋友黄嘉略处获知了许多有关中国的材料,并将他们之间的谈话做成笔记,内容涉及中国宗教、政治和法律、历史、字、民俗等。

    他在与黄嘉略的谈话中认为中国历代帝王采取了一些有效的措施中国没有世袭的官吏和贵族,皇帝通过科举等途径选拔官吏。

    凡是具有真才实的人,不论出身如何,都有经过科举考试成为官吏的机会。

    考试的内容是儒家经典,这有助于以儒家思想治国。

    除科举外,地官吏还可以向朝廷荐举品德高尚的人充任官员。这种制度有利于提高官吏的素质。

    而法国实行卖官鬻爵制,宫廷以此作为重要的收入来源,其结果是官员极端无能,唯以敛财为目的,百姓深受其害,而且代代相传,遗患无穷。

    魁奈作为法国古典政治经济的主要代表人物和重农派的创始人,在其著作中华帝国的**制度中专有一节介绍中国的科举制度“中国人一旦获得进士的荣耀称号,即无必要再为贫困而担忧,对他来,这个称号身就是一种保障。除了他能从亲戚和朋友那里收到不计其数的馈赠礼品以外,他肯定会被任命在最重要的政府机构任职。”

    从以上资料中我们可以看到,法国教育受中国竞争性化考试原则影响很大,而从竞争性考试中选拔职官员的制度通过者们尤其是伏尔泰的宣传,在法国已是众所周知。

    除了法国以外,德国也是较早提到中国的科举制并加以采用的西国家,而且可能是最早吸收中国科举制的合理内核平等竞争、公开考试的国家。

    德国著名的数家、哲家,欧洲重视研究中国的著名者之一莱布尼兹rbn,1646,1716年是一个有远见的者,他在中国新志一书的序言中提出中西化应相辅相成的见解。

    曾多次建议西君主向中国的科举制习。

    德国哲家康德174184年的著作中也有类似反映。正是这些者的大声疾呼,于是在德国大地上还是邦林立、战火纷飞之时,威廉占据普鲁士王权后就实行了一种“开明**”的统治,并着手对官吏制度进行改革。

    当时考试制度已在普鲁士运用,如挑选军队中的军法官,就必须采用考试的法。

    1713年,威廉一世规定所有的法官、律师等都必须经过国家统一考试后任命。

    1737年,考试的范围又扩大了,规定凡与司法行政有关的官吏都必须事先通过考试才能任命。

    1743年,菲特烈大帝规定凡到政府工作的大毕业生,先进行实习,期满1年后经过考试,合格的才可正式录用。

    177年,政府又颁布法令,对考试内容、范围及其它面加以补充,规定凡要在政府部门担任高级官员的,必须具有一定的凭,而且还要经过政府部门的考试。

    从这些措施我们可以看出,18世纪时,德国的官制度已初具规模了。

    而其官吏制度的核心就是考试制度的运用,无疑是借鉴了中国的传统科举制度,吸收了中国科举制度的髓平等竞争、公开考试。

    此后,德国的官制度虽又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但行之有效的官制度并未作多大变动,德国的魏玛宪法对此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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