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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宋 第三百一十一章 分化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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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么说呢,“武征”具体措施以武力征服边疆民族的例子在汉朝也是屡见不鲜。

    如汉朝在文帝、景帝时期,实行休养生息、韬光养晦的利民政策,加之君明臣贤,到了汉武帝时期,国力日渐昌盛,物质积累颇丰。

    而随着时间发展,董仲舒的“新儒学”成为绝对思想权威,他的天人合一、大一统思想深刻影响着汉代民族政策,帝王把“天下率服,遐方各衣其服而朝”作为政治生涯追求的目标也就顺理成章。

    于是从公元前 133 年到公元前 89 年,汉武帝“西荡河源,东澹海滣,北动幽崖,南耀朱垠”,为我国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到公元 72 年底,明帝派遣耿秉、窦固、来苗、文穆各率万骑分别出击匈奴,给匈奴以沉重打击。

    但是武征往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武力,并且会因双方力量的此消彼长而把取得功绩抹杀。

    像是明帝时与匈奴的作战历时两年之久,国家陷于征伐中而不能自拔,在明帝驾崩,窦固回撤后,车师复叛,双方态势倒回到甚至不及之前。

    包括汉武帝晚年对自己武伐之事都颇为后悔,曰“朕之不明,是以扰劳天下”。

    由此看来,汉代以和亲、赏赐金帛、以夷治夷为主要手段的羁縻政策,比单纯的武伐在处理民族问题上是优胜的多的。

    它不仅能保证国家持续不断的往前发展,而且有利于多民族融合大发展,互相吸取民族进程中的精华,此后这类羁縻政策被历代帝王所应用、发展。

    至于羁縻府州的设置的话,唐代是我国封建社会集大成时期,同时也是多民族繁荣大发展时期,它国家强大,政治开明,在处理同周边民族关系时,总结前代经验教训,适应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的需要,继承了羁縻策略的精髓,并进一步发展,创立了羁縻府州制,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或是内附少数部落内广泛地设置羁縻都护府、羁縻都督府、羁縻州、羁縻县,任命其酋清朝雍正时期实行广西改土归流政策研究领为都护、都督、刺史、县令,允许其世袭,享有自治权,但是要受到上级都护府、边州都督府或节镇的辖制。

    这种制度之所以能够成功的在唐代推行,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历代帝王基于现实情况对羁縻策略的深刻认识,唐武德二年(619年)闰二月,唐高祖李渊下诏书。

    “画野分疆,山川限其内外,遐荒绝域,刑政殊于函夏。是以昔王御宇,怀柔远人,义在羁縻,无取臣属,朕祇应宝图,抚临四极,悦近来远,追革前弊,要荒蕃服,宜与和亲。”

    唐高祖清楚的看到边疆与王朝腹地的不同,在“遐荒绝域”的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怀柔远人”的民族政策,实际是“义在羁縻”。

    唐在西南地区,于武德元年(618年),设置南宁、昆、恭等州,任命爨宏达为昆州刺史,以起到控制联络南中诸部。

    到了武德四年(621年),南中诸部“皆纳款,贡方物。”

    唐于是先后设置南宁州总管府、南宁州都督府,继续以爨宏达为都督,加强对这一地区的控制。

    据《新唐书·地理志七下》记载,唐武德年间设置于西南地区的羁縻府州,还有隶属于戎州都督府的南宁州、黎州、匡州、尹州、曾州、宗州、徽州、縻州、盘州等;隶属于黔州都督府的牂州、充州、矩州和茂州都督府的涂州。

    在东北地区,武德初年于奚族地区设置饶乐都督府,置慎州领洓沫靺鞨乌素固部落。武德二年(619年),以内稽部落置威州。

    在岭南地区,武德初年,宁长真以宁越、郁林之地降唐,“高祖授长真钦州都督。宁宣亦遣使请降,未报而卒,以其子纯为廉州刺史,族人道明为南越州刺史。”

    武德四年(621年),岭南酋帅冯盎以南越之众降唐,高祖析其地为罗、白、春、儋等八州,授冯盎为上柱国、高罗州总管,封越国公,拜其子智戴为春州刺史。

    高祖在位期间设置的羁縻府州主要是起到笼络当地少数民族势力,保证新生政权的稳固,但是尚未成为定制。

    而唐太宗及其之后的继承者则把这种制度大规模推广,正式作为治理少数民族的国策,形成了“一代之治”。

    羁縻府州大规模设置首先应用于东突厥汗国十万余众的内附问题。

    唐于 630 年灭东突厥,据《新唐书》载:“唐兴,初未暇于四夷,自太宗平突厥,西北诸蕃夷稍稍内属,即其部落列置州县,其大者为都督府”。

    唐太宗采纳温彦博建议,将突厥民众安置于东起幽州(今河北北部),西到灵州(今宁夏)沿长城一代的广袤地区,设置了顺、祐、长、化四个都督府,管理内附的突厥人,又在突厥部落聚居的内蒙地区设置定囊都督府和云中都督府进行辖制,“以其首领为都督、刺史,皆得世袭”。

    实行“因俗而治”,享有自治权,“虽贡赋版籍,多不上户部”。

    但“然声教所暨”,受到“皆边州都督、都护所”制约,“其酋长首至皆拜为将军、中郎将等官,布列朝廷,五品以上百余人,因而入居长安者数千家”。

    此后唐继续在少数民族聚居区设置羁縻府州,如贞观二十一年(647 年),唐朝在回纥诸故地设置6府 7 州,以铁勒诸部首领担任。

    总章元年(668年),唐征服高丽后,“剖其地为都督府九,州四十二,县百,复置安东都护府,擢酋豪有功者授都督、刺史、令,与华官参治。”

    开元二年(714 年)在契丹故地,复置沃州。

    开元十四年(726 年),在靺鞨故地置黑水州都督府以辖制。

    唐设置的羁縻府州数量是非常多的,据新·旧《唐书·地理志七》记载,羁縻府州数为八百五十六个,羁縻府96个,羁縻州 762个。

    另据《唐会要》卷七十记载:“凡天下三百六十州,迄于天宝,凡三百三十一州存焉,而羁縻之州八百”。

    虽然根据史料的不同,记载的羁縻府州数量有出处,但是从统计的数量上仍然可以看出,唐朝设置羁縻府州的数量是很大的,是一个不间断的过程,几乎涵盖了唐朝周边的所有少数民族。

    唐在北方设置十六个都护府,在南方设置十三个都督府管制辖区内的羁縻府州。

    从汉属国制到唐羁縻府州的设置,羁縻制度也向前发展了一大步。

    首先,为顺应加强中央集权的需要,羁縻府州制应运而生,唐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空前大繁荣时期,经济发达,文化先进,帝王更迫切的需要强化中央集权以强化其控制力,羁縻府州制把边疆众多的少数民族并入同一个国家体系内,完全置于中央的有效控制下。

    其次,羁縻府州制加强了中央王朝与边疆民族的经济文化交流,推动了少数民族经济发展,加速其汉化,进一步促进了民族大融合。

    到了明代土司制度是在前代羁縻制度的基础上日臻完善,逐渐形成了一套中央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管理的民族政策。

    明代土司制度,官分流土,形成了专门的职官体系。

    其中,土司的设置分文职和武职。

    据《明史·职官制四》载,文职土司有:土府。

    就是土知府1人,正四品,负责掌全府行政、风化、狱讼。赋役,教养百姓。

    土府同知1人,正五品;土府通判1人,正六品,同知、通判分掌清军、巡捕、管粮、治农、水利、屯田、牧马等。

    土府推官1人,正七品,洪武三年设,负责刑名、计典。

    土府经历1人,正八品;土府知事1人,正九品;土府照磨1人,从九品,经历、照磨等手法上下文移、磨勘六房宗卷。

    土州。土知州 1人,从五品,掌一州行政。

    土州同知,从六品,土州判官,从七品。

    土州吏目,从九品。

    土县。土知县1人,正七品,掌一县行政,为基层衔职。

    土县丞,正八品,土主薄1人,正九品。

    土典史1人,无品级。

    武职土司有:宣慰使司。

    宣慰使1人,从三品;同知1人,正四品;副使1人,从四品;佥事1人,正五品。

    宣抚司。宣抚使1人,从四品;同知1人,正五品;副使1人,从五品;佥事1人,正六品。

    安抚司。安抚使1人,从五品;同知1人,正六品;副使1人,从六品;佥事1人,正七品;吏目1人,从九品。

    招讨司。招讨使1人,从五品;副招讨1人,正六品;吏目1人,从九品。

    长官司。长官1人,正六品;副长官1人,从七品;吏目1人,未入流。

    蛮夷长官司。长官1人,正六品;副长官1人,从七品。

    此外,明代还根据各土属地情况,设置数量不一的土巡检司和土驿丞,土巡检司为从九品,而土驿丞此类官职不分品级,为未入流的小官。

    从品级上我们可以看出,武职官衔是高于文职的,明朝对土司官职授予非常谨慎,大数土司只领文职,武职土司很少,只能是级别较低的长官司一级。

    这样授职标准多是为保证土司统治地区稳定,限制防范土司势力过大,提高外族官员地位,同时对土司起到监督和震慑的作用。

    明代从洪武初期就已建立起以土司为正,流官为佐的流官佐贰制度。

    正如《明史·职官制五》所载:“其府州县正贰熟官,或土或流,则因其俗。”

    以达到“使之附辑诸蛮,谨守疆土。修职贡,供征调,无相携贰。有相仇杀者,疏上听命天子”的目的。

    使土司受到流官的监督。

    根据土司势力强弱,各地方土长官正副也各有不同,例如,由于贵州离内地较近,土司势力较弱,中央容易控制,“布政司官属俱用流官”,贵州少数民族地区府、州、县的正职基本上由流官把持。

    而广西由于土司制度源远流长,土司势力根深蒂固,广西土司统治的地方又远离中央,偏居交通不便的南隅,明代丘浚说:“其府州正官,皆以土人为之。而佐贰幕职,参用流官”。

    流官佐贰制度的普遍建立,首先可以有效的保护地方稳定,流官为中央所派,有相当的权利,对上能及时汇报当地土司施政情况,对下可以给予土司必要的监督和控制。

    其次为后世大规模的改土归流奠定了基础,创造必要的政治认同感。

    如正统四年(1439 年),广西南丹土司上奏朝廷:“臣窃不忍良民受害,愿授臣本州土司知府。流官总理府事,而臣专备蛮戝,务擒捕真绝积年为害者。”

    清代土司的职衔仍分文武两种,文职隶于吏部,武职隶于兵部,西北一些土司则隶于理藩院,当然也归所在的督抚、将军、大臣管理监督。

    职衔与明代相比,变化甚小,土知府降为从四品;土副长官升为正七品,其它职衔品级完全一样。

    但是清代是土司制度的衰落期,清朝从以下方面入手,调整土司制度,使其势力逐渐削弱。

    第一,实行“推恩法”。

    明代已经采取推恩的办法,把土司的管理地区析地给其子孙,到了清代,正式确立推恩办法,由中央政府相关部门按原土司职衔降两级给予号纸,分管不得超过原土司辖地的三分之一。

    析地分管地方之支庶如果有子孙又要析地分管地方的,其分管地方的大小亦如前例,其职衔按原分管之职衔再降一等授予。

    土地的多寡是土司赖以安家立命的根本,控制、管理的区域缩小,导致生存的经济基础日趋薄弱,使土属地的土司影响力大大降低。

    第二,提升流官吏目地位,制约土司的行政权。

    雍正时期(1723-1735 年),鄂尔泰在《分别流土考成疏》里说,流官吏目“职分卑微,无印信可行,无书役可遣,土司意中倘有轻忽之念,则未肯遵其约束”,因“酌土司之大小”,“将微员改设,重其职守,使流土相适”。

    中央采纳了他的建议,在各土属地因地方不同而设有流官州同(从六品)、流官州判(从七品)、流官吏目(从九品)和流官典史(未入流),统称为流官佐杂。

    流官佐杂职责在于“稽查弹压”土属地方,并对地方上的失察事件也要负有责任。

    流官佐杂衔职和品级的提高,意味着土司地位的下降。

    第三,实行流官承审制度。

    规定重要的命盗案件由规定的流州或是流县长官来审判和处理,并逐渐加强承审官员的权力和职责。

    诸承审官员除负责审理命盗案外,还要负责督查各有关土州、土县的诸种事宜,这项政策的实行,不仅剥夺了土司对自己辖境内命盗案的司法权,还使土司受到流官知府、流官佐杂和承审流官的双重监督,进一步加强了中央对土属地区的控制权。

    第四,清朝对土司赖以直接统治人民的土目、幕僚,聘用前进行考察,着重核实人品是否端正,品行是否优良。

    清朝这种办法其目的是为了让土目头人恪尽职守、幕僚遵纪守法,有效的防止这些人“遇事生风聚众挟持”,使土司无法利用这些爪牙从事非法活动,从而达到削弱土司对统治区域的统治权,以巩固清朝对土属地方的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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