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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宋 第三百二十七章 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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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面到了康熙二十年又是废卫改县的重要时期,如二十六(1687)年裁毕节、赤水二卫置毕节县,裁永宁卫置永宁县,乌撒卫亦裁,全部并入威宁府。

    此后的雍正五年(1727)改永宁县隶四川,七年(1729)改大定州为府,以威宁府为州,属大定,十一年(1733)设大定通判驻水城,设水城厅,乾隆元年(1736)割四川叙永厅之岩上、岩下地益黔西州,编为平定里,四十一年(1776),割平远州之崇信、时丰、岁稔三里属水城通判,于是大定府领厅一、州三、县一。终清之世,不再有变。

    与此同时,驻兵数量也在不断削减。康熙二十三年(1684)平远、黔西改镇为协,各裁兵一千多名,第二年威宁镇裁兵七百多名。

    雍正三年(1725),大定改镇为协,兵员逐渐减至1,200名,一镇三协遂成定制。

    而流官制建立后,清廷接着将则溪制下的自然寨改造为里甲。

    与明代贵州行省建立之初,为弹压土司而设府、每府只有两三里、每里只有寥寥几户的状况不同,清廷在黔西北地区的府州制、里甲制已不再徒有象征意义,如平远州共有向化、怀忠、兴文、慕恩、太平、敦仁、崇信、时丰、岁稔九里,威宁州则编户十里,即全化、遵化、德化、性化、宣化、归化、顺化、致化、广化、大化。

    里甲的名称显示出清王朝对“新疆”教化的期望。

    这些里甲涵盖了黔西北数目众多的自然寨,但原有的聚居状况得到了新制度的尊重,里甲正是在则溪制与自然寨的基础上建立的。

    每个则溪编二里、三里不等,如大定府将原来的四个则溪各编二里,共透露出来的另一重要信息是,与流官府、州的设置相似,大定府的里甲与原来的则溪制度亦有着密切的渊源关系。

    户丁没有成为划分里甲的依据,这或许与明清时期整个赋役制度的变革有关,但与当时“夷多汉少”的情况似亦不无联系,改流之初为官平远的黄元治称:

    (平远)城中皆兵,惟东西二门外,流氓落落十数家。

    至群苗,则居溪洞、笼箐中,如鸟兽之巢穴,不可以近人。

    但“不可以近人”并不意味着清廷不清查原住民,事实上,清初原住民拥有黔西北的绝大部分田地,“因田制里”同样离不开对他们的调查,因此,原住民的户数官府是有记载的,作为对新入“版图”之民的绥抚,官府编户而不审丁——这意味着丁差的豁免。

    也正是因此,标志着土目权威所受到的挑战。

    首先是土目身份的变更。

    众所周知,“土目”是一个在文献中频频出现的词语,具有多种含义,有时甚至等同于土司。

    据李世愉先生考证,史籍对土目的解释大致有三种,1、土人之头目;2、隶属于土司的佐治之官;3、土司职官体系中的一个等级,无职衔,无品级。

    所以我们下文结合彝、汉文献与田野调查所得,对此问题作一稍微详细的探讨。

    彝语中未见有“土目”一词。改流前,黔西北地区的政治权力往往与家族的权力交织在一起,君长通常会分封其亲属作为慕濯、奕续、峨等。

    如前文所述,慕濯、奕续既是具体的官职,又泛称所有的受封者。

    “峨”亦是如此,乌撒土目安光祖所译彝书称:

    君长曰蔺,称为苴慕,犹可汗、标信之称。大部曰慕濯,次曰祃裔,次曰奕续,通称为峨。

    苴慕立,分其诸弟为峨,授以土地,分以重器,而以黑、白夷各数族分之。

    “峨”即,直译为“官家”。后来意译为“土目”,这显然是受了土司制度的影响。

    如光绪《黔西州续志》称:“峨,译言贵胄,今为小土目。”黔西北的老人们告诉我,1949年前依然是土目与官家并用,根据辈份,对土目及其亲属的称呼有一定变化,如“官爷”、“官奶”、“官叔”、“官小姐”等。

    土目的孩子尽管只有两三岁,也必须对他表示尊重,称其为“官少爷”。

    像是有学者在乡村作调查时,常常听人谈起水西有四十化相对落后,1954年后成为黔西北地区唯一的民族自治县,由此推测,清代威宁州的原住民在人口中似应占有更高的比例。

    复杂的族类构成无疑使官员们头疼,在他们眼中,原住民所居之地“如鸟兽之巢穴,不可以近人”。

    历史与文化的隔膜,使得对黔西北的施政较内地犹难。

    朝廷未能迅速培植起一个忠于自己的基层力量(如绅士阶层)协助官府治理原住民,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只有借助既有的势力集团——土目。

    这样,虽然在制度与法律上土目不被承认,但官府在事实上默许了他们对基层社会的控制。曾亲履黔西北的赵翼云:

    贵州之水西倮人更甚,本朝初年已改流矣,而其四十八支子孙为头目如故。

    凡有征徭,必使头目签派,辄顷刻集事。流官号令,不如头目之传呼也。

    倮人见头目,答语必跪,进食必跪,甚至捧盥水亦跪。

    头目或有事,但杀一鸡,沥血于酒,使各饮之,则生死惟命。余在贵西,尝讯安氏头目争田事。

    左证皆其所属倮人,群奉头目所约,虽加以三木,无改语。至刑讯头目已吐实,诸倮犹目相视不敢言,转令头目谕之,乃定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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