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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宋 第四百四十九章 田面与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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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与此相关联的是以市镇为中心体现出来的乡村的城市化,即介于县城与乡村之间的小城市的形成。

    明清时期这一地区的大镇,人口都在万户以上,例如南浔镇、乌青镇、盛泽镇、罗店镇、双林镇、濮院镇等。

    要知道当时这些市镇,实际上已经具备县城乃至府城的规模,正如康熙《乌青》卷一疆域、乾隆《乌青镇志》卷二形势所说:“名为镇而实具郡邑城郭之势”。

    而一些中小型市镇也有数千户人家,而且商贾辐辏,富庶繁华,迥然区别于乡村,成为新兴的小城市,这是特色的城市化模式。

    像是美国学者绕济凡(GilbertRozman)和赵冈的揭示了这点:英国及日本的城市人口集中于大中型城市,在英国占城市人口的74%,在日本占城市人口的71%。中国则不然,不足一半的人口是在大中型城市中,其余都散居于小城市及市镇中。

    中国的7100个小型城市,大部分是市镇。

    此外就是江南市镇的外部变革了,主要包括地权的分散化趋势,田面权与田底权的分离。

    的确,随着江南市镇的早期工业化,在江南市镇的四乡,已经出现了土地所有权的分散化趋势。

    这种现象在道光、咸丰以后变得更加明朗化。

    如曹幸穗的论文《论旧中国苏南土地占有关系的演变及其推动力》,就非常详细的论述了这一点。

    在文中,他指出,随着近代化的步伐,新兴工商业城镇的发展,使得“乡居地主”向“城居地主”转化,离乡地主携带着从土地上积累起来的财富进入城镇,把土地资本转化为工商业资本。

    同时与工商业利润比较的话,出租土地所得的地租就显得微不足道了。

    因此最富有者对购买土地已不感兴趣,地权的分散化趋势就成为的必然。

    由于土地关系变化比较缓慢,我们不妨透过民国时代及稍后的调查资料,来看清代至少是晚清时期江南市镇四乡的这种变革。

    据20世纪30年代初中央研究院社会研究所对无锡20个村1035农家土地占有状况的调查,地主所有的土地,在耕地总面积中只占有47,,平均每户占地不过54亩,与其他农户相比,不占很大优势。

    据1923年南京东南大学的调查,上海周边地区农村的地权更加分散化。

    上海洋泾、陆行、漕河泾、蒲淞、法华,川沙九团,嘉定第七区、第十四区,宝山城区,占地50亩以上的农户为零,青浦章练塘、宝山江湾占地50亩以上的农户为1。

    上海闵行,青浦金泽、七宝,宝山真如、刘行占地50亩以上的农户为2,;大多数农户占地都在30亩以下。

    1991年本人与日本学者滨岛敦俊、潼山冈曾在嘉定县调查,所得土地改革档案资料见,1950年土地改革以前,清末民初的嘉定县土地所有权分散化状况十分明显。地主所有土地占全部耕地的21,人均占有20亩,富农所有土地占全部耕地的80%,人均占有55亩;中农所有土地占全部耕地的38%,人均占有26亩。

    而贫农所有土地占全部耕地的21%,人均占有10亩。

    中农和贫农所有土地占全部耕地的60%,很显然,这是一个自耕农占优势,而地主不占优势的地区。

    如果具体到一个镇的话——嘉定县娄塘镇,这种情况更加明显。

    地主所有的土地仅仅占全部耕地的14%,合计1163123亩,其中自耕863252亩,出租299877亩,绝大多数土地是自耕,只有少数出租,可见这是一些小地主,从他们所有土地只占14%,来看,地主经济在那里处于弱势地位。

    而富农所有土地占全部耕地的10%,中农所有土地占全部耕地的37%,贫农所有土地占全部耕地的27%,中农和贫农的土地占到64%,如果加上富农的10%,,自耕农经济占有绝对优势75%。

    这些数据给予人们一个强烈的印象:土地所有权高度分散化,自耕农经济占有绝对优势,决非一朝一夕形成的。

    包括松江县的情况也是如此,在1950年土地改革前对松江县新农乡的调查显示,各阶层所有的土地占全部耕地的比率分别是:地主27(34,,富农20(77,,中农39(44,,贫农11(94,。

    富农、中农、贫农所有的土地占全部耕地的72%,,大大超过地主的27%,自耕农经济占明显优势。

    而且该乡地主所有土地的将近一半是自耕田,还有19%的土地是佃人田,可见是规模不大的小地主。

    195个地主,平均每户出租土地37亩,这些地主中,54户在上海市,49户在松江县城,62户在泗泾镇,都属于“城居地主”。

    1950年对南汇、川沙、上海三县各阶层土地占有状况的调查表明,地主所有土地的比率,比嘉定、松江地区更低:南汇13%,,川沙14%,,上海18%。

    这三个县地主所有土地的比率都不超过20%,大大低于中农所有土地的比率,而且也低于贫农所有土地的比率。

    这三个县地主所有土地的绝对数也很低,每户平均低于50亩,分别是:南汇地主户均3215亩,川沙地主户均4463亩,上海地主户均3225亩。

    这种令人惊讶的事实,恐怕是大大出于一般人的意料的。

    因为长期以来我们已经接受了一个权威的论断:“大量土地集中在地主阶级手中,广大农民,只有少量土地或没有土地”。

    然而,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情况是复杂的,不可一概而论。

    在工商业高度发达的苏南地区,就不是如此。

    但20世纪50年代初,一些学者鉴于苏南的特殊性,提出“苏南无封建”的看法,结果遭到严厉的批判。

    其实作为一个学术问题,“苏南无封建”是可以探讨的,不必一棍子打死。

    如果把这种现象与江南市镇的早期工业化联系起来,并且进一步把它与上海等大城市的近代化联系起来,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基于同样的背景,随着地权的分散化趋势,江南市镇四乡普遍出现田面权与田底权分离的现象,也就是说,在同一块土地上,形成两个所有权——田面权与田底权,以及两个所有权人——田面业主与田底业主。

    这种现象被当时人称为“一田二主”。

    最为典型的史料就是光绪《周庄镇志》卷四风俗中的一段话:

    “俗有田底、田面之称,田面者佃农之所有,田主只有田底而已。盖与佃农各有其半,故田主虽易,而佃农不易;佃农或易,而田主亦不易。有时购田建公署,架民屋,而田价必田主与佃农两议而瓜分之,至少亦十分之四也。”

    《周庄镇志》的编者陶煦先生是一个很有学问的人,他敏锐而精确地把田面权与田底权分离后形成的“一田二主”的本质揭示出来,实属难能可贵。

    因为直至今日,一些学者对于这个问题的认识,还没有达到陶煦的水平,不承认有“一田二主”的存在,不承认田面权是一种所有权,武断的下结论:“田面权就是永佃权”。

    这种看法,由来已久,也事出有因。

    在许多学者看来,田面权与永佃权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是两种不同的物权,简单地说,前者是所有权,后者是使用权。

    从陶煦的话中可以知道,当一块耕地被征用于建造公署民屋时,它的田价必须由田底业主(田主)与田面业主(佃农)均分,不能由田底业主(田主)一人独吞。

    所谓“两议而瓜分之”,就是田底业主与田面业主各占50,,最低限度田面业主也要占40,,也就是说,田面的价格与田底的价格相差无几。

    如果“田面权就是永佃权”,永佃权人可以获得50,至40,的地价,岂非咄咄怪事!

    田面权是一种所有权,田面具有独立的价格,被民国时期的调查所进一步证实。

    1918年关于江~苏~省物权习惯的调查报告,其中一则为“一田亩上设定两个所有权”,说得很透彻:“查江苏佃户租种田亩,有肥土之称,又呼为田面,即佃户于业主田亩上有相当之地价,不啻一田亩而设定两个所有权人于其上”。

    你看,明白无误的写着:“一田亩设定两个所有权人于其上”,即田底所有权人与田面所有权人,也就是“一田二主”。如果“田面权就是永佃权”,就无法解释该调查报告所揭示的现象。

    这也证明了陶煦的论断在苏南是有普遍性的。

    1934年10月10日上海《大晚报》刊登一篇俞觐撰写的《常熟农村现状调查》,从另一个侧面证实了陶煦的观点。

    该调查报告指出:“田面权是与地主所有权并行的,与所有权分离而独立存在。田面权属佃农所有,其转移价常较(田底)所有权为高。

    如现在田亩所有权(田底权)的买卖,每亩稻田最高三十元,田面权尚值六十元;棉田(田底)所有权最高二十元,田面权值三十元”。

    田面价格明显高于田底价格,如果田面权仅仅是使用权(永佃权),那就难以理解,为何使用权价格反而高于所有权价格?

    田面权价格高于田底权价格,是最值得注意的一种变化,问题就在于,随着工商业的发展,城市化的加速,耕地日益减少,田面权愈加显得珍贵。

    因为田面所有权人有经营土地的权力,而田底所有权人只有收取地租的权力。

    关于这一点,30年代有的学者在考察了苏州、无锡、常熟农村后悟出了其中的道理,如此写道:“所谓田底田面,同时因其所有主体不同,亦有田底权、田面权之分,前者归地主所有,后者归佃户所有。田底权固为产权之一种,田面权因有独立之价格,所有者可以自由买卖,故亦为产权之一种”。

    “该田底面制其最大之特点在此,即田底田面权之分裂,而田面权为产权之一种,而可以移转变更,比之其他租佃制度下佃户所有之佃种或耕种只能使用或收益者,判然不同”。

    田面权并非永佃权的另一最有力证据,是民国初年的《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它从法理上分析,指出田面权与永佃权“相异之点有二”。

    其一是永佃权有存续期间的限制,而田面权没有存续期间的限制,如果田底业主不把田面权“一并收买”,则田面权将永远存在;其二是永佃权人使用土地只能从事耕种或畜牧,但是田面权人使用土地,可以耕种、畜牧,也可以用于“造屋置坟”、“掘坑烧窑”,田底权人不得过问。

    该调查报告援引《民律草案》关于永佃权的规定——永佃权的存续期间为二十年以上、五十年以下;永佃权人只能利用他人土地耕作、畜牧——与上述田面权的习惯格格不入。

    20世纪50年代以来的几十年中,学者们之所以回避田面权是产权(所有权)这一事实,是被预设的某种观念所束缚:既然田面权大多在佃农手中,只能说成是使用权(永佃权),否则地主与佃农的阶级关系岂不混淆!其实学术研究需尊重事实,不必有所忌讳。

    只要解释清楚,人们是能够理解的。

    对江南地区田面权的由来稍加考察,就可以知道,它主要是两种:一种是农民出卖田地时,为了保存经营权,只卖田底,不卖田面,虽然成了田底业主(地主)的佃户,但自身仍是田面业主;另一种是农民为了得到土地,用高价从地主手中买得田面,其价格往往高于田底价。

    在这种情况下,田面权成为一种产权(所有权),便不足为奇了。

    像是日本满铁在20世纪30年代末关于松江县的抽样调查表明,有田面权的达137件,没有田面权的仅9件,田面与田底的分离十分普遍。

    田面买卖与田底买卖大体相似。

    1950年松江新农乡的调查报告也指出,该乡大部分土地有“田面权”与“田底权”之分;田面权可以自由出租、出典或买卖;张家村的村民拥有田面权的土地占佃人田的98%。

    这种情况是江南以外的其他地区所没有的。

    之所以会出现大量的田面权与田底权的分离,与这一地区市镇经济繁荣,工商业发达,城居地主较多,地权高度分散,有着密切的关系。

    在农业集约化的上海周边地区,城居地主大多经营工商业,无暇经营田产;而佃农(包括佃中农、佃富农)多致力于获取田面权,使自己可以较为稳定的经营土地,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对农业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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